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民初字第2384号
原告: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上地三街嘉华大厦D座406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239532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
被告:***。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5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自觉履行,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