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6民初3347号之二
原告: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B01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实习),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88元,由原告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