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永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11民初3921

原告:江苏永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新坝镇前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圣,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B016

法定代表人:张云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小波,男,19799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永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4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永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武 婧

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建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