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04民初1132-3号
原告: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B0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43号伟业楼A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12元,减半收取计20706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毋福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