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九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4532号
原告:合肥九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277号闽商国贸中心A座2202。
法定代表人:鲁本红,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B016。
法定代表人:张云平。
原告合肥九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九州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合肥九州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合肥九州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九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合肥九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袁艳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