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兴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274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汉峪金谷A3-5号楼38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兴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环保科技园8号楼正丰大厦232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海,男,1971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兴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海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济仲裁字第10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山东兴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环保科技园8号楼正丰大厦232室。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济仲裁字第1099号裁决书由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陈金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