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2民初753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3日,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山东兴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环保科技园8号楼正丰大厦2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2244565J。
法定代表人:王海,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李书芹,女,汉族,1973年10月1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与山东兴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书芹侵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玉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