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欧德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兴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4124号
原告:山东欧德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于河街道东毕家村西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兴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正丰路**环保科技园**楼正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欧德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经委派人民调解员调解后,原告山东欧德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欧德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欧德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予以免收。
保全费1772元,由原告山东欧德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