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3039号
原告:常州威晟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武城村。
法定代表人:司马玉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兴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正丰路554号环保科技园8号楼正丰大厦23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常州威晟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常州威晟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州威晟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