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财保5号
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郑福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成都兴华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鑫华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致强环街238号7栋。
法定代表人:曾维斌。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216号喜年广场。
负责人:何国强。
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兴华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潭工业园区支行,账户名为成都鑫华农业有限公司,账户号为4402××××6314的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325000元。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兴华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潭工业园区支行,账户名为成都鑫华农业有限公司,账户号为4402××××6314的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325000元,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145元,由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范 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吴易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