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1561号

原告: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大道东段166号。

法定代表人:郑福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平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第三人:四川德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68号2栋1单元21楼2101-2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良(公司员工),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一般授权代理。

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德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2元。

审判员 舒 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