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1561号
原告: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大道东段166号。
法定代表人:郑福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平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第三人:四川德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68号2栋1单元21楼2101-2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良(公司员工),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一般授权代理。
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德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2元。
审判员 舒 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