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185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大道东段166号。
法定代表人:郑福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鲜 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