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保83号

申请人**,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大道东段166号。

法定代表郑福忠。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