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保83号
申请人**,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大道东段166号。
法定代表郑福忠。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