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民终10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53号信合大厦A-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K1857096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漳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漳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同辉嘉园店面11幢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0524981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农商银行)因与上诉人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文三建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3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具体如下:龙文三建公司在天瑞公司未全部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出具《无拖欠工程款证明》给天瑞公司,该《无拖欠工程款证明》与漳州农商银行诉求的贷款难以清偿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对此,需进一步查明以下事实:1.不动产权登记部门的办证流程规定,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是否需要审查有无拖欠工程款,即办理房产权属证书与工程款有否结清有无存在关联性;2.评估机构对案涉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时是否需要提交有无拖欠工程款的证明;3.天瑞公司在申请贷款时有无向漳州农商银行出示《无拖欠工程款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3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12.8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花絮
审判员***
审判员*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