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9民撤1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天瑞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闽0629民撤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1.(2021)闽0629民撤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一行“(2021)闽0629民撤1号”补正为“(2021)闽0629民撤1号之一”。
2.(2021)闽0629民撤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被告: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店面11幢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05249818H。”补正为“被告: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店面11幢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05249818H。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苏燕,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 判 长 黄健海
审 判 员 汤振南
审 判 员 蒋宝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毓静
书 记 员 李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