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9民撤1号
申请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53号信合大厦A-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K18570963C。
法定代表人:王惠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莺莹,福建远大联盟(漳州)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传浩,福建远大联盟(漳州)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同辉嘉园店面11幢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05249818H。
法定代表人:黄燕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天瑞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冻结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安县法院执行局尚未领取的执行分配款257.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其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安县法院执行局尚未领取的执行分配款257.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健海
审 判 员 汤振南
审 判 员 蒋宝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毓静
书 记 员 李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