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天瑞印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9民撤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同辉嘉园店面11幢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05249818H。
法定代表人:黄燕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苏燕,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53号信合大厦A-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K18570963C。
法定代表人:王惠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莺莹,福建远大联盟(漳州)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传浩,福建远大联盟(漳州)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天瑞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闽0629民撤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安县法院执行局尚未领取的执行分配款257.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又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本院准许,本案财产纠纷的诉讼请求随之消灭,已非财产类案件,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安县法院执行局尚未领取的执行分配款257.7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健海
审 判 员 汤振南
审 判 员 蒋宝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毓静
书 记 员 李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