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中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3民初3202号

原告:福州中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广达路378号广达汇多利专业建材装饰城1#楼14层08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2YPR9F16。

法定代表人:相瑞华,执行监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崇镇,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杰,江西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同辉嘉园店面11幢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05249818H。

被告:***,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福州中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2020年8月25日,原告福州中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中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福州中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黄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