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辖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嘉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3栋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鑫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大道长冲社区停车场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四川嘉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鑫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54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嘉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裁定结果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如有纠纷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省永嘉县,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合同未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该认定明显错误。上诉人虽然注册地在四川成都,但是上诉人是永嘉县长顺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办公地点和母公司一起在永嘉县,故双方约定的管辖是有效的;二、上诉人曾在2022年9月9日因该租赁合同纠纷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立案审查时以已经约定管辖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立案申请,故原审法院立案庭亦是认可该管辖约定有效。
被上诉人永州市鑫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予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本案中,虽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路基箱·钢板租赁合同》中约定选择合同签订地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合同并未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的具体地点,且被上诉人提出合同实际签订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又因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浙江省永嘉县,合同所涉工程也是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故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浙江省永嘉县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案涉合同管辖条款的约定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永州市鑫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可以选择向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四川嘉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祝 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