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49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延伸段。
法定代表人宋秀辉。
被执行人常熟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路**。
法定代表人陈汝根。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06民初20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熟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1月15日前支付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00元,由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常熟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常熟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标的196709.42元,执行费124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2020年11月23日、12月19日、2021年2月22日、4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熟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常熟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国道以北,XX以南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有待首封案件处置后分配。
4.2021年4月,本院委托常熟市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1年4月27日,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执行到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