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1745号之二
原告:苏州锦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杨素路3号。
法定代表人:唐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同双、徐燕,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姚家路南、运光路西、G310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水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家康,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宋秀辉,男,196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席沛钊,男,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屏路115号18号楼2单元1层7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延伸段。
诉讼代表人:王亚丽,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敏寅、陆姿,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首节能环保科技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西二楼388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投资人:俞卫星。
被告:俞卫星,男,195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宋秀辉、席沛钊、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创首节能环保科技中心、俞卫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11号锦江大厦20-22F。
法定代表人:张建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阳,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锦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宋秀辉、席沛钊、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创首节能环保科技中心、俞卫星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锦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5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7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782元,由原告苏州锦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辛 欣
审 判 员 沈 歆
人民陪审员 陆菊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俞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