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建、某某、某某、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延伸段。
诉讼代表人:王亚丽,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建,男,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姚建伟不服上述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民终4453号民事判决,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款1000万元及利息(其中400万元自2007年11月2日起算,600万元自2008年12月25日起算,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款600万元及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1年5月4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建、***、***、***负担73625元,由***、***、***负担44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建负担73625元,由***、***、***负担44175元。因***、***、***、**建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16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16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834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2021年1月14日、3月2日、5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XX巷XX号不动产、苏州市XX苑XX幢XX室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XX路XX号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XX街道XX花园XX幢XX室不动产,查封日期从2021年2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查封期限为三年。有待首封案件处置后分配。申请执行人需持续关注上述不动产处置情况,并根据情况出具参与分配申请。
4.本院至被执行人名下户籍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1年6月7日,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执行到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不动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