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执4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孙万社,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锦屏镇。
法定代表人:邓延玲。
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豫03执他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由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8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25040元,减半收取12520元,由被告洛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洛阳**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在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升支行开设有专项账户(账号:67×××11),本院已经进行了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置业有限公司有位于宜阳县北城区××××××楼[房产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号)],共计357套,本院已经进行了查封(2024年5月31日查封期限届满),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股票信息。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345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在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升支行开设有专项账户(账号:67×××11),本院已经进行了冻结;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置业有限公司有位于宜阳县北城区××××××楼[房产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号)],共计357套,本院已经进行了查封(2024年5月31日查封期限届满),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梁书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