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3849号
原告:**年,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24号院1幢811、812室。
被告:河南银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启明西路40号。
原告**年与被告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银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年于2021年7月26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赵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