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豫0303民初2817号
原告:***,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夫妻关系。
被告: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24号院1幢811、8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24号院1幢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11500元。2、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按照115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截止到2023年5月1日被告应付利息3304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2万元,借期6个月,借款利率为1.5%,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11月18日止,被告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截止到2014年12月1日,被告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欠原告利息1650元。2014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延长至2014年12月1日,之后不再计算利息,2015年5月31日前无息付清,被告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被告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8500元,剩余11500元至今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找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年多来,原告不断向二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二被告相互推脱,至今尚欠1150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45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白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