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3883号
原告:肖**,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24号院1幢811、8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24号院1幢8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肖**与被告河南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肖**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肖**负担。
审判员 陶 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