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执3562号
被执行人:***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88581882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运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21)皖0881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诉讼费4700元。由于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运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 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