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

开**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执行类null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74执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应安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开小友。 被执行人: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大连路(原纬四路)二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开**。 被执行人:开**,男,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运钢结构有限公司、***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裁裁决执行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6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95 096 449.22元及利息、仲裁费等,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8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包含被执行人***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内的八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本院出具(2022)京74执56号之一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运钢结构有限公司、***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开**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运钢结构有限公司、***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开**均未主动履行本案债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运钢结构有限公司、***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开**名下财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机动车三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二辆,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开**名下房产、地下车库房产,上述轮候查封财产均无法处置。本案未查询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运钢结构有限公司、***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及这五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开小友、***、被执行人开**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律师,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运钢结构有限公司、***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开**的财产线索,***律师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律师因被执行人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运钢结构有限公司、***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律师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运钢结构有限公司、***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开**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运钢结构有限公司、***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及这五个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小友、***、被执行人开**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措施。申请执行人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运钢结构有限公司、***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开**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63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 年 四 月 六 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