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执保230号
申请人成都瓦特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川齿路136号成都国际航空枢纽综合功能区新物流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陈义奇。
委托代理人王兰飞、陈璨,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培城区体运村路2号嘉益.安江名园4栋1层5号。
法定代表人刘浩威。
本院在审理成都瓦特里投资有限公司与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聪、第三人四川宏晟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成都瓦特里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0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同意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8)川01民初18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塔村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川(2018)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13859号)。
查封期限三年。
如需续查封,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执行员 戚琳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贺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