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瓦特里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华远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执45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执行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成都瓦特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川,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川齿路**成都国际航空枢纽综合功能区新地物流大厦内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陈义奇。

被执行人:鲁维微,女,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华远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瓦特里投资有限公司、鲁维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瓦特里投资有限公司、鲁维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鲁维微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道××号××栋××单元××楼××号(不动产单元号:510105011001GB00050F00110053)的房屋以及鲁维微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1××××、川A0××××、川AC××××车辆,本院已查封,但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依申请冻结了***在四海同兴控股有限公司1.134%的股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萍

审判员 范 伟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