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瓦特里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瓦特里投资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川0703行初86号
原告:成都瓦特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川齿路136号成都国际航空枢纽综合功能区新地物流大厦内。
法定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2号*****名园4栋1层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迂,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宏晟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94年5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成都瓦特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第三人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宏晟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瓦特里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瓦特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