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初189号
原告:成都瓦特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川齿路136号成都国际航空枢纽综合功能区新地物流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2号嘉怡安江名院4楼1层5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成都瓦特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瓦特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瓦特里投资有限公司以起诉时漏诉被告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瓦特里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050元,减半收取116025元,由成都瓦特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