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11048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悌霖、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里春村滨湖南路128号派顿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777501226D。
法定代表人:杜鸿枝。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段煌星大厦五层510、511、515、516、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9605184R。
法定代表人:宋建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3日以各方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红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子凡
书 记 员 郑昱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