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2民初5153号

原告:***,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阿珠,福建阿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堤后路80号临江商务楼219号。

法定代表人:杜鸿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9166.67元;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7000元。事实和理由:2004年,原告受聘于丰泽街道办事处,担任环卫工一职,双方约定原告每天工作8小时,全月无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2630元加高温补贴、周末补贴等合计约为2900元。原告与丰泽区街道办事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均由办事处保管,办事处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以现金方式支付。2019年,丰泽区街道办事处将津淮街九中学校路段外包给被告。2019年5月1日,被告要求原告与其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由被告保管。工作期间,原告的工资以转账方式支付。2019年9月6日上午,被告口头通知原告不用做了,当天就走人。被告尚欠原告2019年8月份及9月份工作5天的工资。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原告超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被告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工作地点位于丰泽区津淮街,因此本案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受理,故应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原告***确认其工作地点确在泉州市丰泽区,并陈述其正是基于工作地点的考虑,才向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亦请求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争议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均确认原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泉州市丰泽区,该事实应予以确认。另,原告诉称所涉的用人单位还包括丰泽区街道办事处,原告亦向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案客观上确可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现双方当事人均请求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故本案可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辜伟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彩霞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