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民初530号
原告:***,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堤后路80号临江商务楼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777501226D。
法定代表人:杜鸿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以原、被告已于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三鑫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雅芸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