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212执135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执行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33号海光大厦16A单元、16E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1227953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2民初108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采取的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0年4月23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数存款余额,此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于2020年4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目前账号仍在继续冻结状态中。
4、本院传唤被执行人2020年5月6日到我院进行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并无到庭。
5、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6、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再次向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
7、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86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偿。
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书武
审判员冯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风险提示: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