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04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33号海光大厦16A单元、16E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2020)闽0504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保证金161818.15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及律师费12000元的义务,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鉴于案件申请执行人均为***,主债务人均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依法将该起案件裁定并入本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9××××宝马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为该车辆的首先查封法院,本院位于轮候查封顺位,本院已发函请求参与分配查封财产的实际处置变现款项。经对被执行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保险、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境。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黄美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雅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