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06执异196号
异议人福建卓怿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怿公司)、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桦公司)、尤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向晋江市市政园林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将应付给佳桦公司的款项汇到本院账户,并没有要求卓怿公司协助执行。卓怿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形,因此,卓怿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2020年5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与佳桦公司、尤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闽0206执2808号。
2020年7月21日,本院向晋江市市政园林局发出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划拨晋江市市政园林局应付给佳桦公司的款项(以821305元为限),并将款项打入本院账户。
驳回异议人福建卓怿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曾莉侠
审判员 刘路英
书记员 郑勇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