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市金***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财保7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33号海光大厦16A单元、16E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12279532N。
法定代表人:尤泽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晋江市金***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新市村前垵东区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9333X8。
法定代表人:曾国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佳桦公司)与被申请人晋江市金***自来水有限公司(下称金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佳桦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闽0582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金泉公司的财产。因申请人提供的开户行信息错误,本院另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1)闽0582财保1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并冻结了金泉公司的相应银行存款。本院于2022年7月8日收到泉州市仲裁委员会邮寄《关于解除财产保全的函》并附有佳桦公司提交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佳桦公司请求解除对金泉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经认为,佳桦公司以金泉公司已履行裁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为由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闽0582财保1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晋江市金***自来水有限公司名下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9070423010010000010559账户银行存款61451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 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