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市金***自来水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财保111号之一
申请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33号海光大厦16A单元、16E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12279532N。
法定代表人:尤泽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颂匀,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洲,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晋江市金***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新市村前垵东区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9333X8。
法定代表人:曾国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仲裁程序保全申请,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闽0582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9070××××0559账户的银行存款614516元。执行过程中因账户信息错误无法实施保全。经与申请人核对,申请人确认其所提供的账户信息错误,并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9070××××0559账户的银行存款61451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的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该裁定应予撤销。申请人请求对其他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闽0582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
二、冻结被申请人晋江市金***自来水有限公司名下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9070××××0559账户的银行存款6145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93元,由申请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珊妹
书 记 员  杨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