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执恢7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尤泽成。
被执行人:尤泽成,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206民初23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本金65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3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4252元,案件受理费5656.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0452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以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未签收,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尤泽成名下闽D9××××号车辆的过户手续,未实际控制到车辆,已冻结被执行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4434元,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暂不能处置。未发现其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截至2021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尤泽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惠清
审判员  龚晓星
审判员  谢源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