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执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强,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33号海光大厦16A单元、16E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12279532N。
法定代表人:尤泽成。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210021号裁决书,于2021年6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729215.16元及相应利息、代垫仲裁费34418元、律师费1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602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邮件由他人代收,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21年6月,本院通过本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三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已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352000×××××199327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长青路支行3510××××0077_1的账户,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在厦门银行8740××××0156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长青路支行3510××××0077_1的账户。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于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强,向其告知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线索,法院无需再到被执行人的住址等进行现场调查,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提出异议。因此,本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珠英
审 判 员 王敏重
审 判 员 许欧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照琪
代书记员 张一瓦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