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鹏达迅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兴鹏达迅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陆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12438号
原告:北京兴鹏达迅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里小区南区21号楼1703室(住宅)。
法定代表人:章鹏。
被告:北京陆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21层1单元2115-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兴鹏达迅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陆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兴鹏达迅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孙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多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