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鹏达迅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民终3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陆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21层1单元2115-2室。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梅,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兴鹏达迅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里小区南区2号楼1703室(住宅)。
法定代表人:章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龙,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新康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新康园小区。
负责人:郭建福,主任。
上诉人北京陆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陆凯物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兴鹏达迅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鹏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新康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康园业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凯物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陆凯物业不承担责任;2.诉讼费用由兴鹏公司、新康园业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2017年5月26日陆凯物业和兴鹏公司的电梯维保服务协议到期且双方没有续签合同。兴鹏公司系起诉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电梯更换配件及维修费用,陆凯物业在上述期间与兴鹏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第二,兴鹏公司起诉维修电梯的项目不是陆凯物业与新康园业委会签订管理合同规定的内容,也不是陆凯物业与兴鹏公司电梯维保合同规定的内容。上述合同仅规定陆凯物业承担小区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更换价格不超过600元零部件。第三,本案事实是陆凯物业2017年7月确定要撤场,不享有电梯维修的利益,不同意承担电梯维修费用。2017年7月中旬,原回龙观镇政府相关部门、新康园业委会、陆凯物业召开协商会,协商决定由新康园社区x-xx号楼专项维修资金支付配件及维修费用。第四,陆凯物业在2017年9月之前虽然管理公共维修基金密钥,但按照《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除非新康园业委会同意并报区建委备案,否则陆凯物业不能单方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费用。陆凯物业撤场后不可能再参与新康园小区公共维修基金使用。
被上诉人兴鹏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陆凯物业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陆凯物业已经支付过维修费用,但没有支付配件费用,故兴鹏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新康园业委会未提交答辩意见。
兴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陆凯物业、新康园业委会给付电梯配件款51 200元及利息(以51 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陆凯物业、新康园业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8月,兴鹏公司对新康园小区部分高层电梯进行维修、更换配件。
2017年7月24日、2017年8月7日、2017年8月10日、2017年8月11日陆凯物业工作人员在《电梯故障报修单》上签字确认。
2017年10月10日,兴鹏公司向陆凯物业、新康园业委会及北京新康园社区居委会出具《新康园小区电梯更换部件说明函》载明:贵单位回龙观镇新康园小区x、xx号楼电梯由于变频器故障经常出现死机(困人情况),x、x号楼主机漏油问题严重,xx、xx号楼门机变频器驱动盒故障等问题,由于要更换新物业,陆凯物业一直不想维修,电梯停用半月左右。经业主委员会及社区居委会与陆凯物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2017年7月底通知我司尽快维修,我司派遣技术部人员于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对新康园小区x、x、x、xx、xx、xx号楼电梯问题进行逐步更换配件、调试工作。所更换部件电梯于11号晚当天都恢复正常运行。所更换的电梯部件费用到现在一直未结算。费用合计51 200元。陆凯物业工作人员于2017年10月11日在说明函上签字。
2018年10月9日,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街道办事处新康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2017年7月初,新康园小区高层6栋楼多部电梯出现严重故障。当时昌平区新康园业主委员会已经启动招聘小区物业的程序,陆凯物业不能继续在新康园从事服务工作,因此陆凯物业不同意承担电梯的维修费用。2017年7月中旬,经昌平区回龙观街道办事处协调,昌平区新康园业主委员、昌平区新康园社区居委会、兴鹏公司及陆凯公司共同协商同意,由兴鹏公司尽快维修出现故障的电梯,维修费用由昌平区新康园业主委员会使用业主维修基金支付。2017年7月底至8月,兴鹏公司派人维修新康园小区出现严重故障的电梯。
2019年11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街道办事处新康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关于2017年新康园社区7-12号楼维修电梯情况说明》载明:新康园社区自2009年10月至2017年9月15日由陆凯物业公司负责服务管理,2017年5-7月社区中6栋高层电梯因老化问题,有部分电梯停梯,需要进行更换配件及维修。可是,因为小区当时正在更换物业公司,此笔费用无人出,所以经由原回龙观镇政府相关部门、居委会、陆凯物业公司、社区业主委员会召开协商会议,经讨论同意使用新康园社区x-xx号楼专项维修资金支付配件及维修费用。
庭审中,当事人认可2017年9月陆凯物业撤场。陆凯物业于2017年9月将业主维修基金的管理密钥交接给新的物业公司。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故障报修单》、《新康园小区电梯更换部件说明函》、《证明》、《关于2017年新康园社区x-xx号楼维修电梯情况说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兴鹏公司为新康园小区提供电梯维修服务,陆凯物业确认兴鹏公司提供的服务,并在《电梯故障报修单》、《新康园小区电梯更换部件说明函》上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兴鹏公司进行电梯维修工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陆凯物业在2017年9月之前,为新康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兴鹏公司在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为新康园小区进行电梯维修,应当由陆凯物业支付相应的电梯修理费用。故对于兴鹏公司要求陆凯物业支付电梯配件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陆凯物业提出的应由新康园业委会支付报酬的答辩意见及兴鹏公司提出的要求新康园业委会支付报酬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论是《证明》、《关于2017年新康园社区x-xx号楼维修电梯情况说明》还是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均无法证明新康园业委会应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且在电梯维修时,业主维修基金的管理密钥由陆凯物业持有,陆凯物业有权利及便利条件申请业主维修基金。故陆凯物业的该项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兴鹏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未就支付电梯配件款的时间进行明确约定,故陆凯物业应当在兴鹏公司对电梯维修完成、双方当事人对于报酬金额进行明确后予以支付。现陆凯物业迟延支付电梯配件款,应当承担支付本金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的责任,故对于兴鹏公司要求陆凯物业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新康园业委会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陆凯物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兴鹏公司报酬51 200元及逾期利息(以51 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兴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陆凯物业是否应当向兴鹏公司支付电梯配件费用。首先,陆凯物业与兴鹏公司签订的《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虽然陆凯物业主张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期限至2017年5月26日终止,但陆凯物业系2017年9月撤场,在合同到期后至2017年9月之间,兴鹏公司为新康园小区提供了电梯维修,陆凯物业继续为新康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支付了电梯维保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关系。其次,虽然陆凯物业主张其只负责电梯更换配件600元以内的费用,但兴鹏公司出具的《新康园小区电梯更换部件说明函》中载明了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8月11期间兴鹏公司更换电梯部件费用明细、合计费用51 200元,该说明函尾部有兴鹏公司的盖章及陆凯物业工作人员“王占山”的签字。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的6份《电梯故障报修单》中则载明了电梯故障内容、检修结果及换件情况,每一份报修单的“甲方签字”处亦均有陆凯物业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陆凯物业的签字应当视为认可兴鹏公司提供的电梯维修服务,并对维修产生的费用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认定,陆凯物业与兴鹏公司之间具有合同关系,陆凯物业应当向兴鹏公司支付合同期间产生的电梯配件费用。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陆凯物业支付兴鹏公司电梯配件费用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并无不当。陆凯物业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陆凯物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北京陆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勇
审 判 员 梁 睿
审 判 员 唐述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田晓宇
书 记 员 焦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