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鹏达迅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4民初1381号
原告:北京兴鹏达迅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里小区南区2号楼1703室(住宅)。
法定代表人:章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龙,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陆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21层1单元2115-2室。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山,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梅,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新康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新康园小区。
负责人:郭建福,主任。
原告北京兴鹏达迅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鹏公司)与被告北京陆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陆凯物业)、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新康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康园业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龙,被告陆凯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山、贾梅到庭参加了诉讼。2019年11月15日庭审,被告新康园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兴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电梯配件款51 200元及利息(以51 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被告签订《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本案原告负责为被告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止,维护保养费10万元,保养中更换零部件单价在600元以内的,由乙方免费提供,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服务,自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原告对新康园小区7、8、9、10、11、12号楼梯问题进行更换配件,共产生配件费合计51 200元。就上述配件费,原告多次催要,但是至今被告一直拒绝支付配件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陆凯物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不应当承担这笔费用。我们认为应该是现在业主委员会承担。而且在小区当时发生电梯部件损坏的时候是2017年7月份,我们明知不会提供物业服务了。那个时候业主委员会已经启动招标,而我们公司已经出局了。2017年5月26日我们的物业服务协议到期了。当时我们把情况已经说明,居委会和回龙观镇政府要求尽快维修电梯,维修费不应该被告承担。
新康园业委会辩称:就原告要求承担的电梯配件款,我方与原告并不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的合同签约主体为原告与被告陆凯物业,我方并非签约主体;同时被告陆凯物业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履行期内(服务至2017年9月15日),负有对小区公共设备进行维修维护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8月,兴鹏公司对新康园小区部分高层电梯进行维修、更换配件。
2017年7月24日、2017年8月7日、2017年8月10日、2017年8月11日陆凯物业工作人员在《电梯故障报修单》上签字确认。
2017年10月10日,兴鹏公司向陆凯物业、新康园业委会及北京新康园社区居委会出具《新康园小区电梯更换部件说明函》载明:贵单位回龙观镇新康园小区9、10号楼电梯由于变频器故障经常出现死机(困人情况),7、8号楼主机漏油问题严重,11、12号楼门机变频器驱动盒故障等问题,由于要更换新物业,陆凯物业一直不想维修,电梯停用半月左右。经业主委员会及社区居委会与陆凯物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2017年7月底通知我司尽快维修,我司派遣技术部人员于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对新康园小区7、8、9、10、11、12号楼电梯问题进行逐步更换配件、调试工作。所更换部件电梯于11号晚当天都恢复正常运行。所更换的电梯部件费用到现在一直未结算。费用合计51 200元。陆凯物业工作人员于2017年10月11日在说明函上签字。
2018年10月9日,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街道办事处新康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2017年7月初,新康园小区高层6栋楼多部电梯出现严重故障。当时昌平区新康园业主委员会已经启动招聘小区物业的程序,陆凯物业不能继续在新康园从事服务工作,因此陆凯物业不同意承担电梯的维修费用。2017年7月中旬,经昌平区回龙观街道办事处协调,昌平区新康园业主委员、昌平区新康园社区居委会、兴鹏公司及陆凯公司共同协商同意,由兴鹏公司尽快维修出现故障的电梯,维修费用由昌平区新康园业主委员会使用业主维修基金支付。2017年7月底至8月,兴鹏公司派人维修新康园小区出现严重故障的电梯。
2019年11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街道办事处新康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关于2017年新康园社区7-12号楼维修电梯情况说明》载明:新康园社区自2009年10月至2017年9月15日由陆凯物业公司负责服务管理,2017年5-7月社区中6栋高层电梯因老化问题,有部分电梯停梯,需要进行更换配件及维修。可是,因为小区当时正在更换物业公司,此笔费用无人出,所以经由原回龙观镇政府相关部门、居委会、陆凯物业公司、社区业主委员会召开协商会议,经讨论同意使用新康园社区7-12号楼专项维修资金支付配件及维修费用。
庭审中,当事人认可2017年9月陆凯物业撤场。陆凯物业于2017年9月将业主维修基金的管理密钥交接给新的物业公司。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故障报修单》、《新康园小区电梯更换部件说明函》、《证明》、《关于2017年新康园社区7-12号楼维修电梯情况说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兴鹏公司为新康园小区提供电梯维修服务,陆凯物业确认兴鹏公司提供的服务,并在《电梯故障报修单》、《新康园小区电梯更换部件说明函》上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兴鹏公司进行电梯维修工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陆凯物业在2017年9月之前,为新康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兴鹏公司在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为新康园小区进行电梯维修,应当由陆凯物业支付相应的电梯修理费用。故对于兴鹏公司要求陆凯物业支付电梯配件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陆凯物业提出的应由新康园业委会支付报酬的答辩意见及兴鹏公司提出的要求新康园业委会支付报酬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论是《证明》、《关于2017年新康园社区7-12号楼维修电梯情况说明》还是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均无法证明新康园业委会应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且在电梯维修时,业主维修基金的管理密钥由陆凯物业持有,陆凯物业有权利及便利条件申请业主维修基金。故陆凯物业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兴鹏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未就支付电梯配件款的时间进行明确约定,故陆凯物业应当在兴鹏公司对电梯维修完成、双方当事人对于报酬金额进行明确后予以支付。现陆凯物业迟延支付电梯配件款,应当承担支付本金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的责任,故对于兴鹏公司要求陆凯物业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新康园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陆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兴鹏达迅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报酬51 200元及逾期利息(以51 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兴鹏达迅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被告北京陆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 颖
人 民 陪 审 员 王科宇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洁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