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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3民初248号
原告: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汉源大道西绿地商务城商务办公楼1-1201。
法定代表人:徐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珈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晨晖街277号。
法定代表人:严爱明。
被告:浙江戈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坡路27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朱雄伟。
被告:**,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珈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戈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邱国行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左雯洁
书记员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