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银铔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银铔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银铔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269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没有依据。根据被上诉人佛山市银铔金属有限公司举证,其与原审被告湖南欣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工程承包专属管辖,工程地点为广州南沙新区。即使按照原审法院认定的买卖合同纠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广州市南沙区,根据该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也能确认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南沙区。另外,本案曾于2022年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立案,案号(2022)粤0115民初9267号,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被告住所地均不广州市南沙区,说明该院管辖的依据并非被告所在地,而是合同履行地。综上,为便利诉讼并根据法律规定,恳请贵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佛山市银铔金属有限公司依据与原审被告湖南欣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购买门窗一批,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欣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付协议》,约定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盛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依据《三方代付协议》的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湖南欣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欠货款,故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应根据《三方代付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的约定,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其支付货款及利息,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为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