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汉道实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福山区恒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汉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11民初269号
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恒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北五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厚稳,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汉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26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恒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汉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恒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汉道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杜晓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