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好兄弟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7150号之一

原告: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黄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7024490H。

法定代表人:查月祥,经理。

被告:宿州市好兄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王古楼行政村曹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THXEM9A。

法定代表人:胡介远,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好兄弟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20元,合计2495元,由原告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国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管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