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1财保106号

申请人: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黄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7024490H。

法定代表人:查月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静,浙江杰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环城南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8GRJG0L。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

申请人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台州朗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之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韩国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冯张杰

书 记 员 管逸如